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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联合会购物中心专业委员会章程 文章发表时间:2008-07-01 中国商业联合会购物中心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购物中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复成立、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指导下,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直属中国商业联合会的面向全国购物中心的行业性服务管理的社团法人组织。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面向全社会,以从事购物中心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及设计、科研等活动的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业态的企事业单位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是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以“产业化成长、国际化服务、本土化发展、专业化推广”,为会员企业发展和政府行业政策决策提供双向服务。本专业委员会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致力于中国购物中心行业的发展与成长;坚持民主协商办事的原则,积极沟通会员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积极协助会员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推动会员企业改革开放,以提高效益和效率为前提,使会员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力。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和国家社团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即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专业委员会宗旨,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沟通、组织、协调、管理、自律、服务的作用。其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法规等,并指导本行业正确贯彻执行。
(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指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守财经纪律,服从市场管理。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三)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变化的情况,总结经验,剖析现状,发现问题和提示发展趋势,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编制行业的发展规划、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四)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重点是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企业因时、因地、因企业制宜,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以利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建立信息网络。办好会刊,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变化,提供经济信息,交流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经验。按照本行业实际要求,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 (六)主办全国性行业交流会,推动和引导企业扩大商品流通。密切本行业企业的联系,组织行业内部开展各种协作和经验交流。 (七)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相关行业的交往,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接受企业委托,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服务。引导企业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帮助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九)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建设。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全面提高全体成员素质,在本行业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商业的共同理想,倡导胸怀全局、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崇尚科学的时代精神,树立文明守法、诚实守信、平等互助、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面向全社会以购物中心产业及围绕购物中心开发、运营,以融合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业态的从事商业地产开发、购物中心规划设计、设备设施供应及装饰装修服务、商品流通业、饮食业、服务业、消费品生产以及商业顾问、科研文教活动等的企事业单位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组成的社团组织。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业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业行业专业委员会等,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
在购物中心产业的规划设计和运营管理及商业策划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经验的专业人士等,承认本专业委员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积极工作,均可自愿申请以个人会员加入本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遵循本专业委员会现阶段的宗旨和历史使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有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对举办的各种交流会、博览会、专题研讨会等有优先参展权 ; (二)享受专业委员会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出国调研与相互交流等种种服务; (三)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 (四)会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有权要求专业委员会提供帮助,会员企业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 (五)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遵循、履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创立社会主义新商业,依法经商,科学管理; (三)执行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委员会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内容报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主任、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和知名度、影响力,有一定经营规模、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专业委员会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综合实力强,热爱行业工作,在本行业各类型企业中有一定代表性,能推动行业工作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购物中心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商业联合会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参加有关会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报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为了开展工作的需要,本专业委员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专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专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上级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职,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重新订正。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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